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张江科学城建设等重大战略,根据《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张江科学城或张江核心园内(此范围以下简称“科学城”),且符合科学城发展导向的单位,可申请本专项资金。其他对科学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实行清单式管理,经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初审,并会同新区相关部门认定后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清单,可申请本专项资金。为提升科学城环境和功能而实施的重大项目,依照相关建设程序审批后,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三、资助项目
(一)执行张江示范区政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政策在科学城全覆盖,相关资金在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政策执行中涉及同类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支持城市功能提升项目
支持科学城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公共设施、社会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网络、智慧城区等项目建设,按专项方案予以支持。
(三)支持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1. 支持小微企业完善环评手续
支持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对以租赁方式开展研发工作的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给予环评服务费用50%的支持,单个项目环评支持额不超过2万元。
2. 支持危废处置项目
为促进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的中小企业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对于危废产生量不大于5吨/年的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给予危废处置费用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年限为3年。
对由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公司实施的危险废弃物收集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建设资金全额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研发创新及成果应用
1. 支持创新创业资源集聚
对符合张江科学城产业导向、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新实验室、重大项目等,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个单位年度不超过200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场地租赁、研发创新等方面。
2.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引进
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并在科学城落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荣誉并在科学城落地产业化的项目,经评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且保持较高增长率的企业给予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长50%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研发费用10%、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同比增长率在30%-50%企业,给予年度研发费用5%、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的支持次数不超过3次。
此条款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费用相关支持政策从优不重复。
4. 支持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支持建设创新产品应用平台及应用场景,示范运用创新产品和技术。对建设主体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建设费50%、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对于公益性的创新产品应用平台,对相关建设费用、运营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5. 支持国家、市级重大项目
对获得国家、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专项的企业,作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按实际所获立项部门资金的20%给予支持,作为参与单位的,按实际所获立项部门资金的10%给予支持,每个单位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的各类支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五)支持营造活力四射的科技创新氛围
1. 支持科技文化功能性平台
支持企业参与新建或改建功能性平台,为科学城企业提供展览展示、科技服务、科技文化交流等公共服务。对建设主体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建设费50%、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对运营主体经考核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运营维护费50%、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对于重大的科技文化公共服务设施,经评估后,对其建设及运营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2. 支持科技文化相关活动
支持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专业性科技论坛、行业大会、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等活动,对其场地租金、会务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活动的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主办单位的活动,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全额资助。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展览和会议。对参展单位给予布展费用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2个展会、单个展会不超过15万元。
3. 支持科学城创新服务提升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改革创新、产业发展、城市功能提升、生态环境等研究、宣传给予资金支持。
4. 支持人才公寓供应体系建设
对纳入科学城“两定、两限”人才公寓供应体系的产权方,根据租金评估情况,给予核定租金1/3的资金支持。
四、操作部门和申报流程
本细则由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申报单位根据每年发布的《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评审。
五、资金拨付
对经评审的立项支持项目,由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六、附则
本细则由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科学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细则内容。
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符合本细则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