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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商业配套发展扶持办法
2020-09-2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城融合,提升园区发展环境,满足园区配套需求,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园区内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企业扶持)
对新引进、注册并实地经营在商业配套重点区域的填补业态的商业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对投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在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条(投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
对在商业配套重点区域内投资建设大型商业设施的企业,在商业设施整体开业时,经认定,根据商业体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入驻商业企业奖励)
对入驻商业配套重点区域从事餐饮、休闲娱乐、便利服务、体育健身等的鼓励业态企业,经认定,根据体量给予一定的奖励。

“商业配套重点区域”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情况划定区域,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纳入或调整。
第六条(重点规模项目支持)

对重点规模型特殊项目,经认定和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八条(监督检查)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九条(执行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