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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管理办法
2020-09-2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投资环境,完善园区企业服务平台,提升园区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栏注明是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内外资企业和设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研发机构。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如发生变更,住所或税务登记地迁出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内外资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再享受“零收费”政策。

第三条(“零收费”项目)

目前,园区实行的“零收费”项目如下:

(一)工商

1、工商档案资料查阅费 

2、工商档案证明费

(二)质量技监

1、证书(代码证书正本)工本费 

2、证书(代码证书副本)工本费

3、技术服务费

4、IC卡工本费(代码)

(三)信息

1、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工本费 

2、软件产品登记工本费

(四)科技

技术合同登记文本

园区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的具体项目,以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公布的项目为准

第四条(申请方式)

园区管委会授权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执行“零收费”有关事项。申请单位可向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领《零收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凭《登记卡》享受“零收费”政策。

第五条(费用结算)

对园区管委会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适用对象凭《登记卡》直接免交费用。

对园区管委会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对未能直接免交费用的,被收费单位可凭合法收费票据和《登记卡》,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对园区管委会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收费部门凭合法收费票据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结算。

第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