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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创新十条
2020-09-27

“新十条”全文 《关于推进张江核心园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7号),加快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核心园”)的建设,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要求,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第一条  设立“代持股专项资金”,推动股权激励
设立以国资为主导、规模为5亿元的“代持股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后,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第二条  推行“张江聚才计划”,加速高端人才集聚
(1)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从不同角度补充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对经核心园管委会组织评审认定的创新团队和人才,提供各方面的支持;结合浦东新区“百人计划”,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2)为园区人才提供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籍高端技术人员,申请长期居留许可提供便利;为持有居住证的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子女就学等便利。

第三条  建造限价商品房,定向配售给核心园人才
在临港新城主城区建造限价商品房,定向配售给核心园的引进人才、专业技术骨干、管理人员自住。


第四条  拓展提升教育资源,满足人才子女入学需求
政府支持、多方并举,积极拓展优质教育资源,整体提升区域基础教育水平;对于经认定的核心园创新创业人才,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园入学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五条  加大专项配套力度,激励研发创新
对核心园企业、机构、新型产业组织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市重大科技专项,新区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支持。


第六条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积极支持核心园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教育投入,政府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第七条  发挥国资创投的引导功能,提高投资的活力和效率
(1)国资创投支持高端人才创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国资创投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高端人才的早中期创业;国资创投可根据项目情况以“成本加利息”方式退出。 (2) 完善以功能为导向的国资创投运作模式,制定决策程序、评估方案、退出流程、责任豁免等相关操作细则;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资创投运作模式,探索管理团队持股等有效激励机制,提升国资创投的活力与效率。

第八条  加强投融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 深化银政合作。按照“风险共担、限额补贴、征信先行、专业运作、监管创新”的原则,以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不断深化引入由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银政合作模式。多元化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银行扩大放贷规模,对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2)推进非上市股权交易平台(OTC)运作。按照市政府关于OTC中心的交易规则与监管办法,鼓励企业进入OTC中心挂牌交易,对交易各方给予引导和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早期融资创造条件。

第九条  鼓励核心园二次开发,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探索产业转型过程中的土地管理政策及房屋资源管理办法,促进园区产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鼓励园区企业在二次开发中,可按规划增加容积率,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研发类建筑;鼓励园区开发主体收购存量用地,根据园区转型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园区基本产业、服务业和配套生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

第十条  鼓励园区企业参与园区管理,积极营造市场化环境
(1)核心园管委会和开发主体积极引导,发挥园区发协委、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留学生服务中心、产业联盟等在园区管理中的作用。(2)进一步加强研发服务、市场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孵化载体建设,引入市场机制,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