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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2020-09-2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批复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体系)

本办法所称的园区企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体系”)是指政府通过信用激励政策和专业机构的配套服务,培育和形成园区企业信用文化,鼓励企业信用自评、自律、信用平台自维护;同时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依照企业申请进行信用评估,倡导各类金融机构使用信用自评报告或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信用评估报告”),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新途径。

第三条(信用自律组织)

培养园区企业信用意识,创设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为非盈利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对园区企业的信用服务、指导、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第四条(内部信用管理)

鼓励企业在信用自律组织指导下开展信用自评、自律和自维护,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园区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

第五条(信用数据库)

累积企业信用数据,搭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起园区企业信用档案,最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下列工作事项,园区安排资金予以资助:

(一)搭建并运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二)鼓励企业上传信用自评信息,及时维护企业自身信用资料。

(三)由企业信用自律组织或其他相关机构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园区管委会已有(或在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成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等工作,完善企业信用记录。

(四)协调并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海关、质监、药监、财政、工商、税务、科技、经济、园区管理等)信息进行数据交换,做好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建设。

(五)支持社会机构以有偿提供、共享交换或共建平台的模式参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第六条(信用评估)

对于企业信用评估费用予以一定资助,对于纳入试点的信用评估机构予以一定资助。

第七条(政府率先使用信用报告)

引导企业申请信用评估,政府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在资金扶持、资质认定、评优评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行业监管等方面率先使用信用自评报告或信用评估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创新使用信用报告)

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通过征信先行、专业运作、风险共担、有效激励的模式,拓展信用产品应用。对于下列工作事项,园区安排资金予以资助: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深化银政合作,鼓励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批量使用信用报告,鼓励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按照合作协议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和奖励,实现园区内企业的信贷批量化、规模化。

(二)鼓励信用服务和产品在园区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应用。深化信用服务和产品在企业改制上市、非上市股份转让、信托债券及创业风险投资等融资过程中的应用,实现信用服务并对批量使用信用报告的银行、创投机构、场外市场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奖励。

第九条(培育园区企业信用文化)

(一)支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园区内信用产品的创新性适应性研发,予以一定资助。

(二)鼓励培养服务于园区的专业信用服务队伍,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在与国内外学术机构合作、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补贴。

(三)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园区内奖惩机制。

第十条(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