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满足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人才居住的需求,不断营造与人才在园区创新创业相匹配的生活环境,实现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2010]32号)、《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浦人[2008]36号)、《浦东新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规划》(浦府[2012]56号)的精神,结合园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人才公寓”是指由园区统筹、专项用于园区生活配套、专门提供给园区相应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补房为主、兼贴个人”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两定”(定楼、定人)“两限”(限价、限期)的办法实施。
第四条(入住对象)
人才公寓租赁对象原则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才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
(二)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与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用工合同。
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中央和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新区“百人计划”入选对象需求;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中心和总部经济企业的需求;优先保障创新投入大、创业潜力强、创新创业后劲足等的企业需求。
第五条(租赁原则)
(一)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间配置,人均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的(含公用面积),入住人员承租价格原则不超过1000元/月。
(二)租赁合约一年一签,可续签一次。
(三)租赁期满后申请单位和承租者应主动退让房源,逾期仍需租赁,按市场化租赁价格可延长一年。
(四)承租者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借或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如有违反的,取消该单位和承租者的申请资格。
(五)申请单位有义务配合申请人与人才公寓提供方签署诚信协议并承诺遵守。
第六条(申请程序)
园区管委会常年受理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由申请人经单位确认后向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提出申请,经统筹协调后与指定人才公寓提供方签订租赁合同和承租承诺书。同时,因人才公寓房源有限,采用个人申请、企业确认、轮候排队、选房入住、园区管委会备案,最大可能的惠及园区内各种类型企事单位和人才(具体办法由张江集团制定)。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七条(范围认定)
每年初或新房源纳入时,根据年度市场行情及周边市场运行实际,由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张江集团及人才公寓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的房源、面积、价格、入住人员数量等进行初步议定后,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纳入人才公寓补贴范围。
第八条(运行体系)
(一)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才公寓统筹协调、政策研究、规则制定、资格审查、补贴认定、监督评估职能,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二)张江集团负责入住人员的初始审核、日常运行的管控、以及人才公寓的运营操作职能。
(三)人才公寓提供方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物业设施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且始终符合园区人才公寓租赁用房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其他)
(一)《张江园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沪张江园区办〔2006〕51号)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个人以及每年度经检查或抽查2次以上明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租赁者反应问题较为集中突出的房产方,取消其人才公寓补贴资格。
(三)生活基础在园区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四)上海浦东康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医学园区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