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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集中服务试点管理办法
2020-09-2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满足创新创业型企业、研发类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需求,搭建创业企业的孵化和服务平台,按照《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的精神,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内容)

园区管委会为园区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地开展集中服务试点。

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创新型企业、研发类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经审核可免费入驻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服务地。

在园区集中服务地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依有关规定申请园区扶持政策。

第三条(管理机构)

园区管委会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关单位作为园区集中服务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集中服务地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企业服务)

支持园区集中服务地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秘书服务、会议服务、人才服务、财务服务、融资服务、法律服务等各类服务。

第五条(场地申请程序)

企业向园区集中服务地管理机构提出入驻申请;园区集中服务地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申报企业提供有关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监督检查)

园区集中服务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园区管委会定期对园区集中服务地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