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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
2020-09-2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09〕31号),充分发挥科技中介组织在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科技中介组织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支持措施)

园区管委会每年发布一次协会、联合会等科技中介组织年度工作指南,根据工作覆盖面、对应度、影响力以及在园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服务、产业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以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支持科技中介组织在园区开展工作。

购买服务合同分为基础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两类。基础服务合同分三档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专项服务合同根据工作具体内容配置相应金额。

第四条(申请方式)

科技中介组织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五条(受理审核)

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科技中介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