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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扶持办法
2020-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园区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节能减排项目奖励)

对园区企业承担或参与承担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技改项目,按项目所获浦东新区补贴资金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的节能降耗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以上(含)效果的,按项目所获浦东新区补贴资金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获得浦东新区补贴的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减排项目,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运用项目,按项目所获浦东新区补贴资金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园区重点工业节能减排项目,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述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额的50%。

第四条(清洁生产奖励)

对开展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与上海市清洁生产办签订责任书,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并获得浦东新区补贴的用能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环评补贴)

支持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对由孵化器管理公司采取统一招标方式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环评服务合同的,给予合同金额50%的补贴。

第六条(环境管理网络建设补贴)

支持园区开发主体单位完善环境、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对建立以园区企业为参与主体的H.S.E(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每年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七条(荣誉奖励)

对浦东新区环保基金、浦东新区节能减排基金奖励的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按浦东新区同等额度给予奖励。

对第一次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完成浦东新区下达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园区节能先进单位和为园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九条(受理审核)

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执行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