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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
2020-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重大产业专项配套)

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

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企业并购资助)

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园区企业兼并重组外省市非关联企业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产业化融资贴息)

对园区企业获得国家、上海市立项或支持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在园区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对在园区以外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七条(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奖励)

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的园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产业联盟项目资助)

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支持的产业联盟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九条(技术示范项目资助)

对园区企业承担的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鼓励园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的立项,园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成功获得技术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关申请费用的补贴。对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立项的项目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5万元人民币。

对园区企业的其他技术示范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方式)

企业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受理审核)

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具体拨付金额,依据当年度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情况确定;项目配套资金,在上级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园区管委会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执行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五条(后续评估)

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本办法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解释权)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