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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
2020-09-2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对单位、园区有较大贡献,且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业(含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企业,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累计10项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数字出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三)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园区科技金融体系服务的金融企业或投融资企业(含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四)单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五)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六)入选国家、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新区“百人计划”的个人;

(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及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奖励标准)

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依据其对单位、园区贡献度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条(申请方式)

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五条(执行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